澎湃特约评论员 江城
10月15日至19日,内蒙古高院对赤峰巴林左旗一恶势力团伙涉嫌强奸、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但媒体披露的细节,已经触目惊心。
据报道,该团伙平均年龄仅为17岁。赤峰市检察院指控,该团伙19名被告人在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实施强奸犯罪45起。现年23岁的主犯王岭被控强奸29名女性,其中28人未成年,且有10名被害人为14岁以下的幼女。此前,赤峰中院一审判处王岭死刑。
不到两年犯下45起强奸案,多数受害女性未成年、有些甚至还是幼女,恶劣程度令人发指。梳理该团伙的形成脉络,能发现起点大多源自校园内的叛逆与古惑,但最后因为管教失能,一步步酿成当地巨患。
最初,在巴林左旗林东镇的校园里,流传着一种“立棍”的说法——公开宣示成为“老大”,并能招“小弟”、收“保护费”。这是未成年人通过模仿社会构建的一种组织形态,王岭等人无不是从“立棍”起步,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棍”起初并不难规制。他们在网上发帖宣布“立棍”,在学校内霸凌同学,这些并不难发现也不难处理。然而据报道,家长和学校在这个过程里几乎是隐没不见的。在学校当“棍”的数年时间,事实上就是他们“历练”坐大的过程。日积月累,他们欲望越发膨胀、行为越发恶劣、手段越发残暴。
值得一提的是,巴林左旗是一座去年刚退出贫困旗县序列的小城,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镇环境。这些顽劣的青少年之间,也形成了另一个江湖,制造了异于常规的“秩序”。
其中一个细节更令人感慨——所有强奸案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这说明这种“秩序”在当地已经近乎针扎不进、水泼不入,甚至受害人自己也已默认、不抱希望。犯罪嫌疑人固然应当严惩,但负有监护、教育、监督之责的人和单位,同样应当反思。
正如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督导组所强调的,王岭案“其根源是由暴力倾向、物质攀比、生理缺陷、成绩嫉妒、异性讨好等因素引发的校园欺凌,反映出了学校监管的缺失、家长的过度溺爱、社会闲散人员的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的乱象以及监管执法不严等深层次问题”。
面对校园“小恶魔”,法律应该及时出手。新刑法修正案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在前天,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获表决通过,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并要求注重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今年6月1日,大修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全面调整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的内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织密了保护之网。
这些都在提供一种法治导向:未成年人之间的冲突、霸凌不是小事,家庭、学校、社会应当高度重视。该案事实上就是一个生动的样本:多少恶劣的犯罪,其萌芽不过是未成年时的行为失范;未成年人如缺乏管束,极有可能酿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该案还有个细节也颇让人唏嘘,主犯王岭在学生时代其实是“最挨欺负的一个”。这是典型的暴力催生暴力。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当年他遭受霸凌行为被制止,有人告诉他何为“正义”与“公道”,今天的结局是否会完全不一样?过去无法假设,但未来应当深思。
责任编辑:王磊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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