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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车上侵犯妻子闺蜜未得逞车子被没收

来源:编辑整理 时间:2022-03-28 18:10 阅读

男子在车上侵犯妻子闺蜜未得逞车子被没收?贵州,男子洪某约妻子闺蜜李某外出游玩,李某上车后被带至某停车场,二人在车内聊天期间,洪某提出想要鱼水之欢被李某拒绝。洪某抑制不住对李某上下其手,但李某反抗太激烈洪某主动放弃决定将其送回家,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10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洪某的车辆不是专门用以犯罪,警方扣押车辆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男子在车上侵犯妻子闺蜜未得逞车子被没收的问题,下面达达搜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可耻!男子在车上侵犯妻子闺蜜未得逞车子被没收还获刑,男子不服上诉。明明做错事了,竟然还不服,这个男子真是奇葩。个人认为,虽然是性侵未得逞,但男子有这样的动机,被判刑也是咎由自取,应该自我反省才对。

男子侵犯妻子闺蜜事件

首先,我们简单了解一下事情经过:贵州,男子洪某约妻子闺蜜李某外出游玩,李某上车后被带至某停车场,二人在车内聊天期间,洪某提出想要鱼水之欢被李某拒绝。洪某抑制不住对李某上下其手,但李某反抗太激烈洪某主动放弃决定将其送回家。

期间洪某要求不要让妻子知道,不过之后李某刚见到其妻子就讲述一切。后来洪某在两人的陪同下自首,以为自己没事,所以如实讲述过程。谁知一审判决洪某十个月,还将其当时车辆没收。洪某不服上诉认为,判刑过重,而且车辆不是犯罪工具,不能被没收。

那么,大家认为这个判罚是否正确呢?个人认为,本案中,洪某只是开了自己的车去接李某,欲在车上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他的车辆主要用途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不是为实施犯罪而事前准备,不属于“供犯罪所用”。虽然犯罪事实发生在车内,但洪某的车辆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所以不能扣押。

不过,该男子侵犯的行为是证据确凿,确实不能否认。而且,判刑十个月,也不算过重。据悉,男子上诉之后,官司判决也有了最新结果。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10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洪某的车辆不是专门用以犯罪,警方扣押车辆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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