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外男生给女生投牛磺酸泡腾片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有上外女生咖啡杯内被投放异物,行为人尹某某被警方带走。今日傍晚,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尹某某自认投放的东西是从网上购买的牛磺酸泡腾片,相关物证已送专业技术部门检验。#上外男生给女生投牛磺酸泡腾片#
此前,有传闻称尹某某所投放的是催情药物,但有专业人士科普称,目前为止,并无证据表明牛磺酸泡腾片有此作用。
那么,就算尹某某所投放的是没有催情作用的牛磺酸泡腾片,他就不构成犯罪了吗?那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尹某某清楚地知道自己投放的是牛磺酸泡腾片没有催情作用,那么,其行为确实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这不意味着尹某某的行为就是没问题的,就算此物对人体无甚害处,他的行为会也令他人产生不安,是应该被谴责的。
2.如果尹某某因误信商家宣传,或者自身存在认知错误,而认为牛磺酸泡腾片有催情作用,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有观点认为,因为尹某某所投放的物质,并不会使女性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对女性的法益没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传统观点认为,虽然尹某某所投放的物质没有现实危害性,但其如果其主观上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仅仅因为所使用的手段有误而未能实现,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我比较倾向传统观点,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所持有的观点,当然,不排除某一天会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方法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或者某种程度的无知,导致所使用的犯罪手段与实际想使用的手段,无法产生相同的效果,因而没能得逞。
但对行为人来说,其实际上是希望得逞的,所以,应当以犯罪未遂论。
因此,尽管尹某某所投放的可能是无害物质,但他仍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如果说半夜在外面吃烧烤的女性还能被网络喷子硬杠,那么面对在图书馆那样光明、神圣的场所学习,非常努力、上进的姑娘,所有的键盘侠都可以闭嘴了吧。
上外一女生在图书馆自习,短暂离开后回来,发现自己的咖啡味道变得很奇怪,于是没敢吞,还去保卫处调取监控。结果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有一男生趁她离开之机给她咖啡杯里投放了异物。看学校官博下面的留言,不少学生反馈是催情药。
这名男生真的是色胆包天啊,居然在公众场所给女生下药。去图书馆上过自习的都知道,那里从早到晚几乎都是满座的,四周都是人居然敢实施犯罪行为,可见主观恶意很强,情节也特别恶劣。好在女生足够聪明和警惕,很快发现问题并保护了自己。
目前这名男生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学生身份不能成为护身符,希望警方严查严办,希望学校严肃处理。
1,没想到,居然还有这么愚蠢的大学生。据说还是外国语大学名校的班长。这下彻底变成了普法的活教材!!
2,第一,这个什么牛磺酸泡腾片,根本就没有催情或者跟性有关的结果。这是自然科学的科普。
第二,但是呢,这家伙是想干嘛的,查查就知道。那么,一个人想干坏事,结果因为愚蠢,投的异物不可能达成目标,但是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了,所以这叫“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刑法上叫“犯罪未遂”。
简单说,依然有罪。
第三,刑法上有罪,那么肯定是要开除的。名校的学生,这辈子算是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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