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从8楼坠亡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浙江杭州,保姆吴某带孩子回家时,将2岁女童一个人遗留在电梯里,导致女童失踪。她联系雇主陈先生后,一会儿说女童在1楼,一会儿说女童在2楼。
陈先生不再信任她,开始一层层地找孩子。最终,陈先生在二楼平台发现孩子,当时孩子已经坠楼身亡。
监控显示,保姆带着一个滑板车和女童进入电梯后,按下1楼按键,之后一直在看手机。电梯到达1楼后,女童伸手想摸电梯按钮。保姆说“摸那么多干嘛呢,会有危险的。”当时电梯门已经打开,保姆带着滑板车走出去。电梯门快关闭时,保姆回头一看,才发现女童没跟出来,赶紧尝试用滑板车去挡电梯门,却已经来不及。之后孩子一个人在电梯里嚎啕大哭,电梯在8楼停下,门打开后孩子从电梯里跑出去,消失在楼道。
陈先生说,孩子从楼道边45厘米的窗户爬出去,坠落在二楼平台。
保姆说,电梯门关了以后,她很慌,赶紧按上下按键,结果是旁边的电梯打开了。她只能在原地等待,看电梯停在几楼。等发现电梯停在8楼以后,她赶紧上去找,没有找到就给陈先生打了电话。(来源:极目新闻)
2岁的孩子,因为这么一个小小的意外,就失去了生命,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现在大家群情激奋,许多人指责保姆,甚至认为保姆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保姆在这件事里当然是存在一些过失的,受到指责也是理所应当,但是保姆的过失是否能够达到犯罪的程度,还是值得商榷的。
早在2020年,杭州就发生过保姆带孩子,造成孩子坠落身亡的案件。当时保姆梁某花把雇主孩子带至同小区自己女儿家后,因孩子大便,她独自返回取尿不湿,把2岁女童一个人留在女儿家,导致女童从23楼意外坠亡。
对比起来,梁某花当时知道女儿家窗户没有防护栏,还故意将孩子一个人反锁在家里,而吴某并不是故意将孩子一个人留在电梯的,相对而言,保姆梁某花的行为性质,过失程度远比保姆吴某的性质严重的多。
那么,梁某花最终是被如何处理的呢?
梁某花在事发以后,先是被刑事拘留,但7天后就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认为,梁某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梁某花不起诉。
在梁某花的案件里,检察院是认为她构成犯罪的,只是这种犯罪情节轻微,所以酌情不起诉了。
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这可能还需要讨论。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刑法》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对于过失的性质以及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认为,这里的过失至少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如果过失轻微,与死亡之间只有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这个事件里,一方面,吴某并非故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里,而且她在出门的一瞬间就意识到女童没出来,立即回头,但是没来得及阻止电梯门的关闭,事后也立即采取措施,并没有离开。另一方面,女童留在电梯里本身并不会导致死亡,一般人也很难预料到留在电梯会出现坠亡这样的后果。事实上,如果不是8楼的窗户台阶只有45厘米,女童也确实不会出现坠亡这样的严重后果。
所以,相对来说,保姆吴某的过失肯定是有的,但能否直接认定她的行为与女童坠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而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可能是需要讨论的。
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她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她的过失虽然不一定与女童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间接因果关系肯定是有的,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追究民事责任,这个事件里,开发商或者物业恐怕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报道,女童坠亡的窗户台阶只有45厘米高,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3 规定:“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6.10.3.4 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这个窗户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问题,也是需要讨论的。如果设计存在问题,或者物业的管理存在问题,相关责任人肯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不管最终如何追责,都希望这件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人,在带孩子时还是要提高责任心,一刻也不能疏忽。
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从8楼坠亡#该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而在本案中,保姆更倾向于疏忽大意的遗忘,因而倾向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一般应当综合分析犯罪的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犯罪侵害的对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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