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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 被告人被判无期 为何还不判处死刑

来源:达达搜小编-兰 时间:2022-08-02 08:38 阅读

关于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 被告人被判无期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七旬老太捡废品遇害 被告人被判无期

  湖北监利,7旬老太张婆婆凌晨外出捡垃圾补贴家用,被足浴店老板邹某看到,邹某于是强迫张老太到店里捡,因小推车被邹某拿走后老人摔倒在地,邹某便打算将其抱到茶室,结果因脚下一滑又导致了张老太摔倒在地,让人气愤的一幕出现了。

  邹某竟然因为担心事情败露,踢踹老人头部后将其藏匿,此后又搬运到老家焚尸并掩埋,又将店内监控破坏,目前,当地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认定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4万余元。

  【大兵叔叔说法】

  真的是太恶劣了,老人大半夜捡个瓶子补贴家用不容易,最终竟然以这样的方式离开,邹某的行为,确实让人气愤不已。

  如果说邹某看到老人大半夜捡瓶子,出于可怜对方,让老人到自己店里去捡,这也是算是一种尊老的行为,但是邹某的做法,确实有些超乎预料。

  当邹某让老人去店里捡瓶子,遭到了老人拒绝后,邹某用手抓着老人脖子,强迫老人到店里来,因为老人上了年纪,邹某嫌弃老人走得慢,把老人辅助行走的小推车拿走,导致了老人摔倒在足浴店内。

  邹某自己供述看到老人头部有血,心里紧张后抽了两支烟,拉下了卷帘门打算把老人抱到茶室内,结果却摔倒在地。

  此时其实非常有疑问,是不是邹某因为本身就嫌弃老人走得慢,看到老人摔倒后,故意抱起老人再次摔向地面,毕竟此时邹某看到老人倒地后,是选择了关上卷帘门,而不是直接扶起老人。

  由于故意抱起老人摔向地面,和自己不慎摔倒导致老人受伤,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性质。

  前者是具有积极追求老人损害后果的出现,而后者就是一种过失行为导致了老人损害后果。在接下来邹某踢踹了老人头部几下后将老人扔进了纸箱子,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老人生前背部遭受过严重的钝性外力,此损伤可以构成致命伤。

  所以来讲,这处伤情到底是邹某故意抱起老人摔向地面,还是说邹某打算将老人抱到休息室因力量不足、脚下一划等导致了老人再次摔倒是存疑的,但是邹某对此供述称是要将老人抱到茶室。

  根据刑法的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就是说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因此,对于老人的死亡,可能就是放任的结果,即间接故意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主观恶性还是有区别的,也许这是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方面。

  事后邹某又实施了毁尸灭迹的行为,该行为在刑法层面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会对此再单独评价定罪,但是这个行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又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不知道老人生前到底遭受了怎么的侵害,其实,法律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也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令人发指!湖北监利,七旬老太张婆婆凌晨外出捡废品时,竟然被足浴店老板邹某残忍杀害并焚尸掩埋。原来,事发当晚,张婆婆正在捡拾废品。

  醉酒后的邹某看到后,就让张婆婆到其足浴店捡拾矿泉水瓶,遭到张婆婆拒绝,后邹某强行拉扯张婆婆前往足浴店。

  期间,邹某因嫌张婆婆行走太慢,拿走张婆婆的手推车,张婆婆由于失去辅助工具,在足浴店摔倒受伤。邹某为逃避处罚,竟然又狠踹张婆婆头部,看到张婆婆没有反应后,又将张婆婆装在一个纸盒里,浇上汽油焚毁,后运往江边掩埋,并损坏了足浴店的监控硬盘逃避侦查。

  案发后,张婆婆的家属寻找张某某未果后,怀疑张某某可能因为佩戴金耳环遇害,遂报警,随后案发。

  近日,31岁的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据张婆婆的家属反映,他们多次劝张婆婆不要捡废品了,但是老人闲不住,每天凌晨都会出去捡一个小时,随后自行返回,没想到此次竟然遇害,他们非常伤心。

  事后,邹某的家属找到他们,希望他们出具谅解书,但是他们没有同意。对此,很多网友评论,张婆婆家属的做法完全正确,对邹某行政这么恶劣的行为,就不该谅解。

  2、邹某的犯罪行为到底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法庭上,邹某辩解张婆婆摔倒后就已经身亡,他没有踢张婆婆,他没有杀人的故意;邹某的辩护人也辩解道,邹某与张婆婆不认识,双方没有矛盾,邹某没有杀人动机,张婆婆摔倒身亡和邹某没有关系。

  但是司法鉴定,张婆婆生前胸背部曾受到严重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肋骨骨折,此损失可以致命。因此,法院认定,邹某酒后无故滋事,拉扯张婆婆摔倒后,又脚踢张婆婆,后又焚尸灭迹,导致张婆婆死亡,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请注意,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虽然客观上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目的明显不同,前者是杀人故意,后者是伤害故意。

  就本案来说,如果邹某看到张婆婆摔倒后,及时对张婆婆进行救治,即使张婆婆仍不幸死亡,邹某的行为还是属于故意伤害,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反观本案,邹某看到张婆婆摔倒后,不仅不救治,还殴打,焚尸灭迹,其杀人故意非常明显。

  3、邹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事后焚尸灭迹,为何还不判处死刑?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邹某性质确实非常恶劣,且没有获得被害者家属谅解,本应判处死刑。但是案发后,邹某的家属积极给予被害者家属赔偿,且支付了丧葬费,法院综合全案因素,没有判处邹某死刑。

  当然,目前这只是一审判决,如果邹某觉得判刑太重,还可以提前上诉;而张婆婆的家属觉得太轻,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虽然如此,邹某31岁,年纪轻轻,因为醉酒后一时冲动,竟然犯下如此大错,不仅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也毁了自己的家庭,给其孩子、妻子和父母也带来巨大伤害。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饮酒一定要适量,尤其是酒风不好,自己都管不住自己的人,千万不要把自己喝醉,否则很容易酒后惹是生非,酒醒后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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