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此间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权?北大版《此间的少年》电影剧照的。关于江南此间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权以及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此间的少年小说豆瓣,此间的少年 侵权,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属于什么小说,此间的少年 江南等问题,小编将为你整理以下的知识答案:
江南此间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权
北大版《此间的少年》电影剧照
8月16日上午,号称版权界同人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一案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宣判: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所著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的著作权,但杨治与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书的出版发行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北大学生化身金庸名侠引争议
江南,本名杨治,北大毕业后赴美国名校留学,博士肄业回国创作,写过《九州缥缈录》、《上海堡垒》、《龙族》等多部畅销书,2次登顶中国作家榜榜首。
据悉,《此间的少年》最早写于2000年左右,一开始只是个名不见经传的网络小说,发布于一个早已消失的网文论坛清韵书院。
小说以江南本人在北大的求学生活经历为线索,将北京大学化名为汴京大学,把自己身边的同学朋友化名为郭靖、黄蓉、杨康、乔峰、令狐冲等金庸武侠人物,写他们之间各种或逗趣或励志的校园生活。
此书在网上迅速蹿红,尤其深受北大学生和校友喜欢,北大校园内,至今仍随处可见汴京大学的文化衫和文创用品,2010年,北大学生会还为该小说拍摄了同名电影。
与之相对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此间的少年》不仅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人物名字,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也与金庸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同时,金庸武侠风靡几十年,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此间》之所以走红,金庸武侠同款人名功不可没。
这种情况,究竟算不算侵权?
历时2年才宣判,金庸500万天价赔偿被驳回
事实上,这场纷争早在2016年10月就已进入公众视线。
当时,金庸方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而江南所在地为北京,广州法院并没有他的地址,导致江南没有收到相关文件,被法院公示,然后被眼尖的网友挂在网上。
2017年4月,该案正式开庭,双方庭辩异常激烈,核心焦点就在于,《此间》里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金庸方认为,上述原创武侠人物在数十年的传播中,已在公众意识中形成了鲜明经典的形象,具有极强的辨识度。
而《此间》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这些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并获利,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也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500万。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单纯人物名称无法判定侵权。
而《此间》在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方面,并没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撰写全新的故事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作品,并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
整体来看,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因此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权。
同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即金庸武侠在华语文学、影视中极其广泛的影响力与号召力,江南借名之举确实有借势获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判决赔偿金庸各项费用共计188万余元,但驳回了金庸500万的赔偿要求。
据悉,判决宣布时,金庸、江南本人均未亲自到庭,双方律师也未当庭表明是否上诉。
当日下午,江南已在微博发表公开声明回应,称创作本意娱人娱己,不侵权确实是个好消息,而对于不正当竞争,将与律师团队继续分析判研。
金庸方截至发稿前,尚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公开回应。
至此,这场备受关注的版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或者说,第一阶段尘埃落定。
无论如何,该案最终走向都将对我国版权界、文学界,尤其是同人创作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分享或转载请并注明出处:https://news.teshi168.com/hot/69248.html
本信息由特视加盟发布,不代表特视加盟立场和观点,如标记有误或侵犯礼仪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