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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进:为杀人者开脱非常不可取!却有人认为他犯了逻辑错误?

来源:达达搜 时间:2021-10-15 22:18 阅读

上海市一周内先后两起命案受到互联网关注,今天发生的最新一起据警方通报是一名53岁男子因工作纠纷将41岁女同事杀害。很多网友惊呼,杀人狂出得太多了。还有人说,“谈恋爱被杀,结了婚被杀,租房被杀,现在上个班也被杀,真的是处处杀机。”这种说法当然有些夸张,但它反映了人们的不安情绪。

很多杀人案发生在熟人之间,有恩怨线索。对那些线索从不同角度的挖掘常会让舆论对那些命案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比如莆田欧某中杀人案,由于最初披露了行凶者盖房5年受阻、上诉无门的细节,很多人从中看到的是“反抗”,是“快意恩仇”。胡锡进:为杀人者开脱非常不可取,上海的杀人案因两起都是“男杀女”,网上很快出现了围绕“厌男”和“女权”的争议。杀人案都是惨烈的爆点,探寻背后的来龙去脉,能带出大量社会思考和争议。不能不说,其中有的呼声是有价值的,能够产生解决问题需要的推动力。

胡锡进:为杀人者开脱非常不可取

然而,老胡认为,在进行各种探讨的同时,严厉谴责行凶杀人本身,不在舆论场上给它们提供道德庇护所,这非常重要。有些杀人犯作案之前的个人遭遇值得同情,但是这种同情不能移植到对他们行凶本身的价值评判上,一码归一码,行凶杀人就是犯罪,必须予以严惩、谴责。

我们的社会有各种矛盾,民间有许多摩擦,有些杀人犯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对待,而且某种程度上情况可能的确如此。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化解基层矛盾,推动公平正义成为解决各种问题的原则和枢纽。但是,说实话,这是个动态推进的过程,很难做到理想状态的达标。这种情况下,社会上就会出现种种“自我救济”,体现为摩擦和冲突的激化。

法律秩序不完美,但它必须有底线。在冲突摩擦中不行凶杀人,就是底线中的底线。这不是法律在帮人“不作为”之后的惩人“粗暴”,因为一旦失去这条底线,我们的社会就称不上是现代文明。用所谓“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来为有些行凶杀人者开脱,是非常不可取的。

行凶的原因链各不相同,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将民间的行凶杀人进行 “好的”和“不好的”区分,必须坚守所有行凶杀人都是恶的这一坚定价值判断。如果这一共同价值判断产生动摇,整个法律秩序就会失去根基。胡锡进:为杀人者开脱非常不可取,因为很多有潜在行凶动机的人都觉得自己受了冤屈,如果有些杀人案本身可以被“理解”,杀人犯在作了案之后仍可以得到舆论同情,那么必将有更多的人受到集体价值判断混乱的误导,真的走向行凶。被同学们羞辱了,被顶头上司穿小鞋了,配偶与情人被捉在床,遭到公司解雇并且得到的补偿不满意,拆迁条件没谈拢房屋被强拆,这些都会让一些人感觉“受够了”,可以“豁出去”了。

社会要高度重视对每一起命案的发生进行情景还原,对那些来龙去脉加以总结,不断加强基层治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基层矛盾尖锐化,将一些潜在的命案化解于被触发的临界点之前。发生了命案的机构或者社区,如果存在当地基层组织不作为的情况,应当予以追责,促使警示的形成。

老胡关于不应该为欧某中杀人开脱的说法引发争议,底下评论基本都是“下次支持老胡”“选择支持人民观点”。

环视认为,老胡的论述犯了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就是把个案当成一类事情来分析。他说,只要是杀人者,被杀的还是自己身边人,这样的人肯定有问题。因为我们社会上不应该存在有人把别人逼上绝路的情况。老胡这话绝对说大了。哪怕你的观点是对的,那你也要基于欧某中事件的具体案情,就事论事地来分析,欧某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而不是从你老胡在北京的个人推理,来判断这个案件是非曲直。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老胡再厉害,也不能凭自己的想象来给一件事下结论。这样做非常危险,这是老胡对自己在互联网上影响力膨胀的表现,应该认真深刻反思。最后一句话,老胡你要评论这件事,你得去调查,去了解情况,否则不要轻易下结论。

网友对欧某中的同情,其实恰恰是对某些丑恶现象的厌憎。而同情也并不代表着美化杀人行为。毫无疑问,欧某中的行为极其严重,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他的行为开脱。但搞清楚事件的全部过程,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查处,正是避免再出现类似严重行为的正确路径。

因此,对欧某中事件的深挖,目的不在于“洗白”他,而是在于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栖身雨棚长达数年,其中的情由足够令人好奇。欧某中一怒杀人自然要承担其相应责任,但所有内情也都有必要查清并处理。这才是执法所需要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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