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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岁男童掉进下水道失联 实在是让人心痛

来源:达达搜小编-兰 时间:2022-05-15 08: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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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岁男童掉进下水道失联

  “孩子掉进下水道快3天了!”陕西西安,杨先生和妻子两人,12日晚9点左右,带着3岁的儿子和6岁的女儿,在外聚餐返回时。杨先生牵着儿子在前面走,妻子带着女儿在后面走。在一个桥洞下,突然,儿子从杨先生手中“溜”下去了。杨先生才发现地面上有个下水道口,盖子没盖,孩子掉了进去。听到孩子的哭声,杨先生赶紧打开手机照明,看到孩子坐在洞底。下面水不深,但很急,杨先生让妻子抓着他的脚,自己倒着进去,手和头都进去了,却发现儿子已经被冲到旁边的管道里。看着儿子坐在管道里,但杨先生自己却被卡住,无法进入,尝试了几次以后,眼睁睁看着儿子被水冲向原处,直到消失。杨先生赶紧拨打了120、119、110。目前,当地组织转班进行搜索,连续三天,对当地管道来回排查三遍,没有发现孩子的踪迹。

  想想当时杨先生的处境,看着儿子慢慢被冲走的过程,实在是让人心痛。虽然知道已经过去3天了,孩子生还的希望不大,但还是希望能够有一个好的结果,万一孩子还在呢?

  这个事件在法律上一起典型的窨井设施致人损害事件。

  由于窨井这种设施,直接连接在地面上,通常位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井盖丢失、破损等,很容易给社会大众造成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法律对这种设施致人损害,有着特殊的规定。

  一般的侵权案件,要求受害人一方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则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是因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证明管理人有过错。而是反过来,由窨井的管理人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如果证明不了,则要由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督促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措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一般来说,窨井设施的井盖应当是安全的,不应该移开。如果确有必要移开,也应该在旁边进行遮挡,设置警示标志,防走有人不慎坠入。

  而在这个事件里,据当地人介绍,这个桥洞下之前并没有这个下水道,因此下雨时容易积水,交通不便,后来有人在这里打了个下水道,连接地下管道用于排水。下水道口的盖子晴天时盖上,下雨有积水时挪开排水。杨先生说,当天盖子挪在一边,没有明显的积水。这样显然是有安全隐患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人证明不了这件事与他们的管理不当无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其实对于这种窨井盖带来的危害,国家一直有很深的认识。

  之前,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最高院曾经出台过司法解释,根据盗窃井盖的位置不同,构成的罪名也不同。

  盗窃机动车道上的井盖,由于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车辆倾覆,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非机动车道上的井盖,也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盗窃的是人迹罕至场所的井盖,不会给人员和车辆造成危险,那个时候才会简单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

  之所以这样特殊规定,就是因为窨井盖涉及到公共安全,所以需要特殊保护。这样也要求,窨井的管理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给人带来安全隐患。 太揪心了!这个下水道归属于哪个部门?又是谁打开的盖子?居然既没有盖上,也没有设置提醒遮挡标志?这可真是地地道道的坑人啊!

  我们现在只能祈祷孩子没太大事儿,但如果孩子真的出事儿,这个下水道的负责部门,必须要付出足够代价的赔偿。另外,也希望能够通过附近的摄像头,找出到底谁是把盖子挪开又不设遮挡的“真凶”,这样不负责任毫无公德的人,也必须要给他足够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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