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中生留遗书坠河身亡 疑遭多人辱骂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广西贺州,高一女生黄某留遗书后从桥上跳河身亡,遗书中称其在初中就曾在厕所被人泼过水,上高中后更是被同班和邻班多人长期嘲笑、辱骂,遗书点出了8名曾侮辱她的同学名字。“在厕所被水泼过,被无数人嘲笑、骂,我忍不住了”。
据黄某母亲描述,3月8日晚7时,黄某借班主任的手机给其打电话,称脖子过敏,发高烧,要求母亲同意外出就医。在得到黄某母亲同意后,班主任安排了一名同班女同学陪同黄某外出就医,但不知何故,陪同的该名女同学半路离开。随后,黄某来到了一处大桥处,把书包放在桥上然后跳河身亡,书包里面留有一封遗书,两部手机和一包零食。
次日凌晨,黄某的遗体被打捞出来。
时间显示,黄某的遗书写于跳河的当晚,遗书中黄某表达了对父母的感激和愧疚,但更多的是其对所遭遇到同学嘲笑、辱骂的控诉。“总有一天,你们用在我身上的言语会反弹到你们自己身上”、“我从来不是那样的人,可是你们却这样说我,你们骂人的时候是舒服,可考虑过我的感受么,几乎天天说,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我是这样的人”、“对不起爸爸妈妈,我对不起你们,可是我真的撑不住了”。
黄某的父母本想联系当晚陪同黄某外出的女同学了解情况,但没想到的是,出事第二天,班主任就把黄某父母移出了班级群。
1、出事后,学校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5万元补偿,被黄某父母拒绝了。实际上,黄某作为年满16岁的高中生,已经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而且从遗书中也可以看出,其对跳河的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跳河是其自己的选择,属于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命,其他人包括学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亦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该学生风险自担。
2、虽然对于黄某的跳河身亡其他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辱骂、侮辱黄某的同学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侮辱、辱骂黄某的为黄某同班和邻班的同学,均已年满16周岁。
如查明黄某遗书中所提到的8名同学确实有辱骂、侮辱黄某的行为,或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46条所规定的的侮辱罪:以暴力或者采取语言侮辱,用恶毒的语言对他人进行嘲笑、挖苦,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让他人当中出丑,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黄某因为同学的嘲笑侮辱跳河身亡,已经达到后果严重的情形,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本案可以由黄某父母向法院起诉。
3、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在学校长期遭受霸凌导致跳河身亡,学校方面显然存在失职失察失责,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家长、老师,还是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有很多或许在大人看来不值一提的小事,在孩子心中就是天大的事,一定要及时进行干预,帮孩子迈过去那个坎,避免发生像本案这样的悲剧。
广西贺州16岁高中女生黄娅留下遗书后坠河身亡。
她在遗书里说,她初中的时候在厕所被人泼过水。高中的时候,她被很多人嘲笑和辱骂。其中六个是她班上的,两个是她邻班的,有男有女。
黄亚的妈妈说,黄亚是他们唯一的女儿。她高中住校,一个月回一次家。她以前从未说起过这件事。说只有一个女生不喜欢,经常跑到他们宿舍。
事发当天,黄娅用班主任的电话给母亲打电话,说脖子过敏,发高烧,要求外出就医。已经是晚上7点多了,班主任安排了一个同学陪她出去。不知什么原因,这位同学中途离开了。黄亚在桥上留下遗书,坠河身亡。
第二天凌晨,黄娅的尸体被打捞上来,书包放在桥上,里面有一封遗书和两包零食。
黄娅的父母想联系陪她的同学了解一下情况,但第二天就被班主任从班级群里除名了。
黄亚父母说,事后学校说出于人道主义,给5万赔偿。他们不同意,就一直拖着。
这一事件无疑是一场悲剧。黄亚的父母在40岁时失去唯一的女儿,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悲剧已经发生了,而且不可逆转。剩下的可能就是责任问题了。
报道称,黄亚的父母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黄娅的母亲说,当时班主任只安排了一个未成年的同学陪黄娅出去,这个同学中途就走了,“导致我女儿掉进河里淹死在林峰大桥。”这是因为那天班主任安排不当。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虽然这是一个悲剧,但必须明确黄亚的死因是自杀。
至于自杀,由于死因是自己的故意行为,一般来说,他人不需要为自杀者的死亡承担责任。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其他人的行为促进和刺激了自杀者的自杀,而这些行为是错误的,他们可能需要承担间接责任。尤其当死者是未成年人时,由于其心理尚未成熟,更有可能是他人的行为有过错,自己有责任。
本案中,黄亚已满16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第1200条的规定,她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世界上,虽然黄亚是在校外自杀的,但是由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只能在校园内,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导致黄亚自杀,可能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学校可能的过错只有两个。
一个是黄亚妈妈的意见。学校当时安排未成年学生陪黄亚出去合适吗?另一个是黄亚在学校有没有被欺负。
对于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学校应该没有过错。
因为黄亚毕竟已经16岁了,虽然这个年龄还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雅虽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她的年龄、智力、社会阅历应该是比较成熟的,完全有可能保外就医。特别是学校已经安排了同学和她一起出去,她的死也是自杀,和学校的这个安排没有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学校当时的处理不存在过错。
现在的关键是黄亚当时是否受到了校园欺凌的影响。
如果是,学校很可能存在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过错,而这种校园欺凌是黄雅自杀的重要原因,学校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不是,那么学校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现在对于黄雅遭受校园欺凌的情况,仅仅是她遗书中的认定,可能还需要一些证据来支持。目前学校否认存在校园欺凌。
这需要双方的证据。不知道会不会有相关调查。
但即使在校园欺凌中,由于黄雅毕竟是自杀,学校只是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应该不会太高。
最后,希望家长和学校能够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加强沟通,让孩子在遇到困难和挫折的时候,愿意和家长老师沟通,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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