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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近日,在湖南长沙,刘女士在去同事家打梨时意外被梨子砸中眼眶。
后刘女士将同事告上法庭并索赔13万元,最终法庭审理驳回。
女子没提前打招呼去男同事家摘梨,不慎被梨砸中索赔13万
6月29日,据西部决策网报道,近日,在湖南长沙,刘女士前往同事黎先生家的果园摘梨,因未提前打招呼,当天黎先生不在,其妻黄女士便按照刘女士要求,只打了几个梨,刘女士捡起梨后突然被一个掉落的梨砸中左眼眶。
她花费1万住院治疗了15天,司法部门伤情鉴定意见显示左眼10级伤残。
刘女士找黎先生协商赔偿无果,她将黎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3万。
据浏阳市人民法院消息,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与,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需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事发后我还是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
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刘女士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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