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罗某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以每斤2元购进了7斤芹菜,以每斤4元卖了5斤,榆林市监部门以质量问题为由,罚了他6.6万。#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
食品安全大于天,销售有安全问题的商品,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极不负责,理应受罚。但是不是一发现有安全问题,就该罚,而且要巨额处罚呢?我想,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义务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的重要信息,还要保存相关凭证,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依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相关信息,并且存证备查,即便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有问题,只要销售者对此并不明知,也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罗某之所以被罚,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无法提供供货方的信息,无法说明芹菜的来源,未尽到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个问题,商家所卖的食用农产品所含危害物质只要超过安全限量,就要巨额处罚吗?
如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话,只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上所含的危害物质超过了安全限量,市监部门除了有权没收相关食品之外,货值不足1万的,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从这个角度讲,当地市监部门对罗某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必须指出的是,一个人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多重,还应当看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换句话说,行政处罚除了要有合法性之外,还得有合理性,处罚的力度大小要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
罗某所销售的芹菜,所含危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危害,理应被罚。
但从整个事件看,究竟要罚多少钱,还得看超过安全限量多少、销售者违法所得、货值大小以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而不能一刀切,一律在5-10万之间处罚。
因为,这样既与处罚的合理性不符,也不利于小商事主体的生存。
最后,窃以为,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不应是罚,而是要通过罚,对被罚者起到教育作用,引导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才应该是行政处罚的主要作用。
据央视新闻视频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如果经过检验,这些芹菜确实质量不合格,不仅要没收所有产品,也要进行处罚。前提是,处罚一定要适当,不能乱罚。而从此起处罚来看,明显是滥用处罚手段了。
如果仅仅只是这一次处罚,倒也可以认为是个别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要纠正,确保今后不再发生就行。而从督察组督查的情况来看,还有20多起类似案件,那就说明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整体工作作风存在问题了,就需要整顿了。否则,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和破坏是比较大的。
5斤芹菜每斤4元售出收入20元却被罚款6.6万元。榆林“芹菜事件”再次刷新公众的认知,也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
不知大家注意没有,这一案例中有一个特殊的细节。据督察组查阅,2021年以来榆林市针对小微商户食品类的罚款共有50多起,其中单次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达21次。也就是说罚款总额超过100万元。而每一次小商贩“违规”销售的案值只有几十到上百元。
这说明了啥?一是小商贩违规现象比较普遍,都有那么一点投机心理;二是市场监管局过度罚款问题突出,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处罚办法执行,这究竟是无意还是有意?
我觉得,有必要认真查一查这些罚款的去处,看看有没有违规,有没有用这些罚款中饱私囊,或者变相用于提高监管人员的收入。否则的话,怎么解释这些监管人员为什么对超常规罚款这样热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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