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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卖150碗熟肉被罚案”,不构成敲诈勒索吗?

来源:达达搜小编-兰 时间:2022-04-24 09:17 阅读

关于法院回应“卖150碗熟肉被罚案”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法院回应“卖150碗熟肉被罚案”

“我卖个土特产,啥问题也没有,就判决10倍赔偿,太冤了!”重庆忠县,王女士给一位顾客销售了自制的粉蒸肉等土产品,合计4499.16元,没想到事后却被顾客起诉到法院,要求44990.16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九派新闻)

王女士称,她们夫妇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就响应政府号召回乡创业,跟着父母学做一些土特产,主要包括粉蒸肉,泡菜辣椒,腊肉香肠等。由于产品质量较好,获得顾客欢迎,又受到疫情影响,他们就在网上进行销售。

这天,男子邵某以单位团购为由,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实付4499.16元。

王女士称,由于邵某所需比较着急,她们就没有来得及在真空包装袋上打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信息。

没想到,邵某收到货后,就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女士10倍赔偿。法庭上,邵某提供了收货后的全程录像,证明王女士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土特产在销售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因此,判决王女士赔偿邵某44990.16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向二审法院称:

第一、她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证明自己有权生产,且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第二、邵某谎称单位团购,实则是知假买假,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提供了邵某近年来多起类似诉讼案件;

第三、她生产的都是土特产,给予10倍赔偿,太重了,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三无产品”,不论是否明知,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食品安全至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到本案,不论邵某购买的目的,王女士生产的产品质量如何,只要包装没有任何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就应当给予10倍赔偿。

因此,依法驳回王女士的上诉,支持了邵某的诉讼请求。

这里,有人疑惑,消费者“知假买假”不构成敲诈勒索吗?

注意,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购买过期食品、药品,不论是否明知,都不涉嫌犯罪;而购买食品、药品以外的过期物品,如果借机牟利的话,就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最后,希望王女士也可以吸取此次教训,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生产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否则一旦因此出了问题,就得不偿失了!

重庆女子卖熟牛肉被判罚5万元,如再审可能改判

4月21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遭遇“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其保护的法益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对于食品来说,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只要购买食品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都应界定为消费者。至于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或是为了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

但是,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支持仍未形成统一裁判意见。反对者认为,买假索赔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另外,在“知假”的情况下“买假”,也没有受到商家的欺诈。支持者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消费者本身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更应给予倾斜保护。法律应当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假冒伪劣,不管买多少,只要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都应依法赔偿,反之,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要求赔偿的诉求被一二审法院支持后,再审被撤销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北京高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一份再审判决【(2018)京民再57号】,它与山东高院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一份再审判决【(2020)鲁民再386号】相似,均撤销原支持“知假买假”十倍赔偿的二审生效判决,转而维持原否定“知假买假”十倍赔偿的一审判决。

同时,这两家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在裁判逻辑上也很接近:第一,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仅在形式上不符合相关标准,但在实质上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为不具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而不予十倍赔偿;第二,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形式上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退货退款处理。

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与山东高院的再审判决相比,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引用了“禁止反言”及“诚实信用”原则。北京高院的再审判称:“杨某某选择性适用干海参产品的不同标准,起诉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动机明显,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亦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王女士和家人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将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我们期待重庆高院对于本案的再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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