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子被“心理老师”约至酒店遇害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近日,湖南邵东一位31岁的李女士,被“心理老师"约到酒店后遇害。
两年前,李女士和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他在网上认识了36岁的男子刘某,两人在交往一段时间后,李女士提出了分手,但刘某却不同意,并一直纠缠着李女士。
和刘某分手之后,李女士在今年和第二任丈夫结婚,并以怀孕。
不死心的刘某,注册了一个新的账号,以李女士孩子的“心理老师"的身份,添加了李女士为好友。在之后,刘某一直以文字方式和李女士交流。
9月9日早上,刘某在酒店开好房间后,约李女士前来见面,声称要当面谈谈孩子的心理问题,随后李女士遇害。
整个案件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8点37分,李女士被刘某拉进房间。
9点10分,刘某离开酒店。
9点30分,李女士的家属赶到酒店,要求查看监控,被酒店方以先要报警为由拒绝。
10点30分,去过派出所返回的李女士家属,再次,与酒店方沟通,并看到了刘某将李女士强拉入酒店房间的监控。随后,酒店方拒绝了强行开门的要求。
11点30分,接到报警的警方赶到现场,并成功进入房间,但此时,李女士已经遇害。
两天后,凶手刘某被抓。
对于此事,李女士的家属认为,如果酒店方在家属第一次赶到时,就及时查看监控,李女士或许还能够有救,所以他们认为酒店存在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律师指出:酒店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
在此案件中,刘某第一次是持假身份证来开房被拒绝的,第二次刘某拿了真的身份证,酒店才同意给他开房,这点上酒店没有过错。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李女士的家属仅凭口头和心里所想,酒店方是有权拒绝调监控和擅自开门。
即便酒店方有过错,也需要证明其过错和李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其中的关键就是需要法医鉴定李女士的实际死亡时间,以证明在9点30分时,李女士还未死亡。
律师同时也指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酒店监控,只有警察才可以查看。如果是在有基本证据证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下,酒店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对此,有网友认为,酒店是绝对负有责任的,因为凶手先用假身份证就很值得怀疑,酒店方却没有及时报警。而更多的网友则认为,李女士太单纯,哪有谈孩子的事要上酒店的?
男子冒充女子孩子的心理老师,将其约至酒店并杀害,简直是太残忍。
中秋佳节,在湖南韶东市,却发生一起命案,曾女士的小姑子李女士在当地一家酒店被人杀害
李女士今年31岁,在长沙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两年前与前夫离婚,离婚后继续在长沙工作,不久后又再次结婚,回到邵东生活,在李女士离婚期间,在网上聊天软件认识凶手刘某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便不再来往,但刘某某一直纠缠着李女士
为了与李女士继续来往,便申请了新的聊天软件号码,冒充李女士孩子的心理辅导老师,并谎称自己是一个女性,加了李女士
并在中秋节前一天将李女士约至酒店内,残忍地将其杀害
在此期间,李女士家人,曾经去酒店寻找过李女士,要求酒店工作人员帮其查看监控,寻找其妹妹的踪迹,但是酒店说这是客人的隐私,必须要经过派出所才可以查看监控,李女士的家人无奈之下,只好去派出所,但是派出所说时间短,没办法证明李女士失踪,又让李女士家人去说服酒店工作人员查监控
最终,李女士又再一次回到酒店,经过经理的同意,才让工作人员查看监控,但此时已经为时晚矣,他的妹妹已经遇害
这次们不禁要问了,面对民众的诉求,警察竟要求家属自己去找酒店协商,这是否是严重的渎职?为人民服务,难道只是一句口号吗?
另外,酒店为什么不及时的帮助李女士的家人查看监控录像呢,如果早一点查看,是不是还可以挽救一下李女士的生命呢?
有人说,酒店关乎着客人的隐私,这的确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只要不外传,只是酒店内部人员查看一下,看看是否有特殊情况,难道也不可以吗?
酒店安装监控是干嘛用的?不就是为了安全着想吗?不就是为了查看特殊事件的吗?既然安装了,为什么不利用起来呢?在这点上面,酒店绝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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