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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变侄子 结果发现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来源:达达搜小编-兰 时间:2022-08-29 08:13 阅读

关于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变侄子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变侄子

  江西,男子离婚以后,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前妻告诉男子:“孩子是你弟弟的,也是你们家的根!”

  原来,男子张大与刘女士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商量好,把房子给儿子小张。

  没想到,离婚以后,张大越看儿子越不像自己。于是,他带着小张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愤怒之下,张大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把房子给小张的约定。

  法院调解时,刘女士才说出了真相,原来,小张的亲生父亲竟然是张大的弟弟张二。

  今年3月,刘某把张二告上法院,索要小张的抚养费。张二表示,自愿承担30万元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因为这件事,张二也和妻子离了婚,还向刘女士承诺,不会再和妻子复婚。

  【@家子说法 】

  1、这个案件也太毁三观了点,张二和刘女士也太不讲究了。这件事过后,恐怕张大张二要老死不相往来了,就是不知道张二会不会和刘女士再婚呢?恐怕是够呛了,否则的话两人不至于为抚养费闹上法院了。所以说,不道德的事情是千万不能做的。

  2、张大起诉要求撤销和刘女士关于房子的约定,报道里没有说最终的结果,但大概率是调解解决了。

  那么,如果这个案件没有调解解决,张大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物在交付之前,作为赠与人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不用说明理由,就可以撤销赠与协议,不再履行。

  但是,在赠与之后,只有受赠人存在三种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协议,这三情形是: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样看来,难道张大就不能再撤销这个协议了吗?

  并不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受对方欺诈所订立的话,行为人是可以撤销的。

  而这个案件里,张大是受刘女士的欺骗,误认为小张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才同意把房子给小张的,其中既有欺诈,又有重大误解,所以他有权在法定期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个协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协议撤销以后,并不是说房子就一定归张大一人所有了。如果这个房子是张大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还是要重新分割的。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刘女士是过错方,可以对张大进行适当照顾,多分财产,但不存在刘女士净身出户的事情。

  3、在这个事件里,张二与妻子离婚后,还向刘女士承诺,不会和妻子复婚,这个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没有任何效力!

  因为这个承诺违背了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效力,所以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也就是说,只要张二没有再婚,前妻愿意的话,他可以随时和前妻复婚。

  你对刘女士和张二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江西男子张甲与妻子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后感情破裂离婚。二人一致同意将共有的房子赠予“儿子”小张。

  张甲怀疑儿子非亲生,做亲子鉴定还真如张甲所想,儿子非亲生。气愤之余,张甲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予协议。

  法院在调解中,刘某承认了小张非张甲亲生,更令张甲意想不到的是,孩子竟是自己的弟弟张乙的。

  之后刘某又将张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张乙答应支付三十万抚养费。最终张乙也与妻子离婚,他向刘某承诺,不会再婚。

  @法律有道

  针对这样一出家庭“内斗大戏”,道德层面自不必多说,不守底线,导致家庭破裂,令人唏嘘。

  而在法律层面,也有好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理清:

  1、张甲可以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协议。

  房产本归张甲和刘某婚内共同财产,二人一致同意赠与“儿子”,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合法处分,赠与协议本身并没有问题。

  《民法典》在规定财产所有人行使赠与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财产所有人的赠与撤销权,即:

  第一种是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但是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第二种是赠予财产权利虽已转移至受赠人,但受赠人有以下行为的,赠与人也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回到本案:

  (1)、如果张甲赠予房产的产权还未过户给小张,赠与人有权直接撤销。

  (2)如果赠予房产已经过户,虽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撤销情形,但因为张甲对该份赠与存在重大误解,同样有权撤销。

  很明显,张甲愿意将房产赠与小张的前提是他以为小张是他的儿子。很显然张甲对此存在重大误解,才做出赠与决定。

  《民法典》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甲基于重大误解,做出赠予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上述规定,当然有权撤销。

  2、撤销赠与后,房产属于张甲和刘某共有,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张甲不能主张过错赔偿。

  赠与被撤销后,房产恢复原有状态,属于张甲与刘某的婚内共同财产,可以主张重新分割。

  作为过错方的刘某出轨并隐瞒非二人亲生孩子的事实,但张甲并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是基于“过错导致离婚”。

  本案中刘某出轨生子是过错,当双方并不是因此“过错”离婚,故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3、张甲可以要求返还其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子,隐瞒实情,另一方被欺骗而支付抚养费的,这个费用能否退还,最高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按照离婚时间节点做出了不同规定:

  如果是在离婚后才知晓非亲生,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可酌情返还;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返还需进一步研究。

  但是我们认为:首先,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重大误解的处分行为,按照《民法典》,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另外,这种欺诈抚养,实际上构成了对受欺骗一方财产的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再者,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被欺骗支付的抚养费,被欺骗一方本来就没有抚养义务,如果不准返还,让本该承担抚养义务的人逃避法律责任,对受骗方不公平。

  4、孩子的抚养义务应由张乙承担。

  虽然小张不是张乙的婚生子,但是为了保障非婚生子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所以张乙作为小张的生物学父亲,对非婚生子小张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刘某有权代表小张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5、张乙不结婚的承诺无效。

  虽然张乙主动承诺刘某不会再婚,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个承诺本身违反法律,所以即便张乙与刘某达成了该项约定,也不会对张乙产生约束力,因为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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