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子喝22瓶酒致幻坠亡 同饮者判赔的最新热点信息内容如下:
近日,重庆一男子和朋友相约喝酒,二人多次买酒共计喝完22瓶啤酒。男子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在躲避“追杀”的过程中意外坠楼身亡。男子家属起诉物业公司及同饮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饮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同饮者与该男子存在拼酒行为,且二人多次下楼购买啤酒,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即侵犯该男子的生命权。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一是有违法行为:同饮者与该男子拼酒并多次下楼买酒,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因为醉酒,该男子意外坠楼身亡;三是同饮者拼酒的行为与该男子坠楼身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同饮者主观上具有过错。诚如法院审理后认为的“死者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同饮者其应当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除此之外,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硬劝其多喝或者明知对方已经醉酒而不将其送至安全区域(如送回家中交给其成年家属),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同饮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无数的案例都在提醒:同饮莫拼(劝)酒,喝酒要适量。
“我也没少喝,还救人了,凭啥要赔钱?”重庆,男子与朋友连喝22瓶啤酒,产生幻觉,觉得被人追杀,狂奔乱跑,朋友急忙救助,但男子仍然坠楼身亡。家属将朋友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当天喝酒的只有男子和朋友两个人,喝酒期间,两人你来我往,互相拼酒,酒喝完了就下楼去买,接连买了好几次酒。
两人喝完22瓶以后,男子是酩酊大醉,产生幻觉,觉得有人在追杀他。于是他先把房间里的茶几掀翻,又拿着菜刀、棒球棍跑到楼下,打砸小区里停放的车辆。
朋友见状,急忙联系了两人共同的好友,一起冲上去把男子手里的菜刀夺下来,防止惹出更大的事情来。
没想到的是,男子随后又冲上楼,在躲避“追杀”中坠楼身亡。
事发后,男子家属难以接受,将男子和物业告上法院。
【@家子说法 】
一、男子的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这种事,属于一种正常的社交活动。但这种活动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虽然说每个参与共同饮酒的人都知道喝酒可能会带来危险,都是自愿参与。但在危险发生以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向其他共同饮酒者索赔的案件却屡见不鲜。
对于这种案件,法院有支持共同饮酒者赔偿的,也有不支持的。许多人因此产生疑问,就是遇到这种情况,一起喝酒的到底要不要赔钱呢?
事实上,共同饮酒者责任本质上还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过错。这个过错具体体现在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者负有互相不劝酒、不拼酒的义务。在饮酒结束后,共同饮酒者基于共同饮酒这个危险活动,负有对醉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
如果尽到了这些义务,则即便有饮酒者死亡或者受伤,也不认为其他人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则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男子的朋友虽然在酒后积极联系朋友,采取救助措施。但是他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明知醉酒可能带来危险,却与男子拼酒,对于男子的醉酒程度负有过错,其过错与男子醉酒产生幻觉,最终坠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男子醉酒主要还是自身的原因,自己对最终的坠亡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朋友的赔偿责任。朋友只需对男子的死亡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是小区这个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安全保障义务并非需要保障小区内业主的绝对安全。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只需要在事先可以预见,可以采取防范措施的范围内做到就可以了。
具体到这个案件里,男子坠亡是自己醉酒后奔跑躲避所致,物业公司难以预料到这种极端情况的产生,对男子坠亡一事既无法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防范措施,所以物业公司不需要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朋友赔偿男子父母17万元,驳回了男子父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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