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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李某与丈夫王某结婚4年多,一直没有怀孕,经过治疗,通过试管方式也受孕失败。于是,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退还彩礼10万元。经法院调解,王某放弃退还彩礼的请求,并同意给李某4万元财产分割款。#男子嫌妻没怀孕要求离婚退彩礼10万#
本案实际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女方长期未孕,男方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是因女方长期未孕而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民法典》明确列举的几个情形中,并未包括一方无生育能力,照此来看,是否就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呢?其实不然。
在列举了几种情形之后,还有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且通过治疗无法治愈,时间一长,确实会在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引发矛盾,一旦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另一方也同意的话,或者一方多次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也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支持离婚请求。
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彩礼的情形之一是,虽然登记结婚,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李某和王某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了四年,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因此,王某要求退还彩礼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以女方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以李某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为由要求离婚,如果法院支持退还彩礼的请求,无异于认为女方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从这个角度讲,法院也不会支持王某要求退还彩礼的主张。
“生不了孩子?离婚,退钱!”江西宜春,一男子婚前支付彩礼10万元,婚后4年妻子未怀孕,男子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10万元。
2018年10月,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之后陆续支付见面礼3万元、购买三金的费用2.4万元、彩礼10万元。
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此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没想到,之后李某一直没怀孕。为此王某急坏了,带着妻子到处检查、治疗,还试图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受孕,都失败了。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两人产生矛盾。
今年7月,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妻子长期未怀孕,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退还彩礼10万元。
【@家子说法 】
一、是否应当准许离婚?
虽然说王某的离婚理由在现代社会已经比较少见了,但不管什么原因,本质上都还是说明两人产生了矛盾。
而在《民法典》中,诉讼离婚的话,是否准许看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律上虽然规定了五种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但这五种情形,其实本质上就是认为足以导致感情已经破裂。而除了这五种情形以外,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还是要准许离婚的。
所以,虽然这个案件里,王某要求离婚的理由有点荒唐,但如果确实因此导致他和李某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仍然应当准许离婚。
二、李某是否应当退还彩礼?
现代社会,离婚不稀奇,但让大家感觉比较少见的可能是王某已经结婚四年,仍然要求退彩礼的行为。
但其实,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结婚要求退还彩礼,但已经结婚要求退还彩礼却并非完全不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里规定,规定彩礼在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其中,除了第一种情况是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应当返还,这是无条件的,没有理由的。后两种是已经登记结婚,仍然需要返还的情况,而这两种情况是有条件的,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与李某已经共同生活三四年,也没有证据证明给了这些彩礼,导致他生活困难,是不能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
不过,对于离婚案件,民法典要求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可以判决。
而这个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同意支付李某财产分割款4万元,并主动放弃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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